【摘要】邪教组织具有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与普通刑事隶件相比,邪教案件有其显著特点。通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敛钱财.攫取经济利益,是邪教组织头目厦其骨干成员的主要动机之一。惩治邪教活动,必须在认清邪教的非法政治目的的同时.章程其在经济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从而更加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邪教;经济违法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45(2002)05—0032—03
自我国政府1999年7月22日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通过各级组织和部门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对邪教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已有了清醒的认识。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处理邪教的职能,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以及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各种犯罪括动,依法予以严厉惩处.遏制了邪教的发展蔓延,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笔者曾有参加侦办邪教案件的亲身经历,对邪教案件的特殊性深有感触。在公安机关侦办邪教案件的实践中.除了必须按程序认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外,还应遵循“触犯哪条刑律就治哪条罪”的原则进行查处,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法规运用适当。因此.从调查邪教组织及其骨干成员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人手,获取证据.依法处理.是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措施之一。要掌握邪教组织及其骨干成员在经济上进行违浩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要熟知其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并根据此类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开展有效的侦查工作.
一、邪教案件的主要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萁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我们通常简称为“邪教”。在我国,邪教主要有“教派类”邪教和“功法类”邪教两种。
“邪教案件”一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作统一规定。笔者在此作如下定义:邪教创立者和信奉邪教的骨干分子及其他成员,通过建立和利用邪教组织,指挥、蒙骗、控制成员或互相串联纠合,采用各种手段,从事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台政治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
(一)秘密结社.构建组织
邪教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的犯罪,是以建立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前提的。邪教“教主”和其他骨干分子为了其自身利益的需要,都极力发展成员,培植骨干。通过秘密结社.营造组织体系.建立以邪教“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并在邪教活动扩张蔓延到的地区建立相应的直属机构,由邪教组织的“教主”或”教主”为首的最高权威机构考棱和任命主要负责人.实行垂直领导。邪教组织内部各级机构,又有各司不同职能的部门.有明确的内部分工,组织体系中制定有完备组织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其所有的活动,一切听命于“教主”及其把持控制的最高权威的组织机构的指挥,按其组织内部制定的各种规范严格执行。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李洪志和“法轮大法研究台”的领导下,“各辅导总站、分站、站、练功点为基础,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拥有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并制定了《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功传法规定)、《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规章制度,从组织上控制了所有“法轮功”习练者,李洪志的遥控指挥,一呼百应;“被立王”吴扬明被奉为“父王”.依次下设了从“主母”到“常青”的16个“权柄”,在“权柄”下卫设“率差”、”代权”,每个骨干都在其中享有“官职”;“主神教”的“主神”刘家国,依次建立从“主神”一“在上主”一“四活物”“七天使”一“权柄”“同工”一“接待家庭”一“信徒”共八个等级制的组织体系,对每十等级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要求。邪教组织通过“教主”及骨干成员的层层活动,网罗、蒙骗众多的人员加入组织中.并形成自上而下“金字塔”形的组织形式,构筑庞大的机构,并通过非法组织的形式进行传播,迅速扩充势力。有的邪教组织甚至建有所谓第二、第三梯队,使少数骨干处于潜伏状态.伺机兴风作浪。
(二)活动诡秘.地域广泛
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予为获救更大的利益和壮大声势,必然设法拓展其活动空间,引诱欺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组织,在成员不断增多的同时,其活动范田也越来越大,致使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现了邪教组织的幽灵。邪教组织在我国的活动.开始是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作为主要活动区域,如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大肆活动的“门徒岳”.“呼喊派”、“被立王”等邪教组织就属此类。但后来产生的邪教组织却逐渐向城镇、大城市渗透发展,如喧嚣一时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就是如此。一些邪教组织还积极向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蔓延,有的还在境外建立组织,并且设法使境内外的邪教组织进行整合联结。由于邪教组织成员所谓共同的“追求”和“利益”.存其严密组织管理体系的策划、动员、指挥、操纵下.不同地域的成员往往会频繁暗中串联,小的可跨县、区.大的跨省、市,甚至在争国范围进行串联活动。如“门徒会”的活动涉及8个省150多十县;“呼喊派”的魔影在十几个省、市出现;“主神教”的活动涉及全国20多十省、自治区、直辖市;而“法轮上”邪教组织更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过活动。他们串联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甚至采取“特务化”的手段进行秘密串联活动,在联络中使用暗语、代码、化名等。发展信徒则采取亲传亲、友传友的方式。目前,一些邪教组细已建立起多种暗中联络渠道.有的还建有互联网站并设置密码进行联络,串通纠合,共同密谋商讨躲避政府打击取缔的“对策”.有的甚至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同一时间采取相同的方式实施破坏活动。
(三)人数众多,成份复杂
对邪教组织来讲,成员越多,影响就越大,活动空间也就越广.政府要打击处理的难度也越大。所以,邪教组织吸纳成员时一般不局限数量、身份,甚至“多多益善”。有的不用采取任何仪式.只要到邪教组织指定的地点报刊,领取代表该组织的一些物品、资料,就算加人了组织;有的虽规定要采取一定的仪式,但往往以封建帮会的色彩搞大众的集体人教;有的以家族、亲戚为纽带发展成员;还有的甚至用金钱刺激、给实惠的方式吸收成员等等。邪教组织所网罗的成员少则几百、上千,多则几万、几十万,更有甚者超过百万,还有的邪教组织声称其人员超过千万,规模庞大。大多数邪教组织表面上都声称个人有选样加入和退出组织的自由,但都使用各种说教和采取诱骗、恫吓的手段,使人陷入其中不能自拔。我国早期的邪教.如“门徒告”、“主神教”的成员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愚昧落后的农民和一些农村的党员、干部.但后来相继出笼的一些邪教组织更善于伪装,更富有欺骗性,吸收的成员既有不识一字的文盲,也有研究生学历的知识分子,成员成分极为复杂,男女老少、党团干群、工农学商、无业游民、社会蒲谇,都有可能成为同一邪教组纵的一员.“法轮功”邪教组织即是典型。
(四)内外勾结,制造事端
一些从境外渗透进来的郴教组织本身就有境外背景,在我境内的活动大多是受境外邪教组织的指使和操纵,活动经费也多是接受境外资助。近年来,在我国政府严厉打击取缔邪教犯罪活动的强大攻势下,邪教组织的活动大多已由公开转人地下。在国内活动的一些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为躲避惩罚,纷纷外逃,但他们并未停止对境内原邪教组织和成员的指挥控制,在一些反华势力的支持和纵容下,又在境外建立组织,设立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站等,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与境内进行联络,遥控指挥,小断地向境内传“经文”、发“指令”,还通过秘密渠道提供资金,用以资助境内邪教组织和成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残存国内的郴教组织及其成员,也想方设法茫求与躲藏在境外的邪教头目和骨干分子建立联系,以获得资助,并按境外邪教头目和骨干分予的指令实施各种破坏活动。通过内外勾结,邪教组织和成员不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扰乱社告秩序甚至行动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我国遇有重大节口、召开大型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问、重要外事活动等特殊时候,更是频繁滋事,制造事端,以期造成国际影响,混淆视听。
(五)罪行多样.后果严重
邪教都是以“惑众”、“乱世”和“夺权”为宗旨的非法组织,其作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公然挑战统治利益,对执政府管理,实为社会大患。因此,所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案件,其行为都必然构成对札告管理秩序或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侵害,有的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其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杂合的、不特定的,往往是多种行为互相交织.同时存在。主要的具体表现为:进行反动宣传煽动;秘密聚集滋事;非法出版;非法经营;奸淫妇女;诈骗钱财;蒙骗或指使、胁追成员实施绝食、自残、自虐或自楚、自杀;有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更有甚者已沦为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工具,充当“走卒”,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就被美国等等西方反华势力称为“可用的与中共对抗的力量”;而且有的还密谋建立基地.组建地下武装实施武力对抗,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其参加者众多,活动诡秘,组织严密.危害程度非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所能比,往往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二、邪教案件中涉及经济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
邪教组织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综合体,既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有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又侵犯公私财产。单就其涉及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见其危害程度之烈。
邪教案件中,大多数邪教组织头目及其骨干成员.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初始目的,就是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聚敛钱财,以满足其过上骄奢淫逸的生活。随着其权势的日益强大,其政治野心也就随之急剧膨胀。为实现其歧沿野心,不仅做长期与党和政府相抗衡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更是挖空心思巧取豪夺,扩充其经济基础。他们印制宣传品,到处宣传“教义”,发展组织,扩大影响,进行辑种破坏活动,乃至躲避政府的扣击取缔,都需要有强大的经济甚础作保障。因此,攫取经济利益,是邪教组织必然的选择,否则,就无法生存。而要获得经济利益.只有通过非法途径,以诈骗、非法经营、偷逃税等违法犯罪的形式才能实现。其涉及经济进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散布谣言,诈骗钱财
以荒诞不经、驻人听闻的谣言邪说进行欺骗和控制成员,是所有邪教的“绝招”。在邪教“教主”及其“教义”的欺骗蛊惑下,大多信徒对教主都有一种崇拜心理,丝毫不敢有违教主的旨意,邪教教主则充分利用信徒的这种愚昧,制造和散布各种谣言,利诱或恫吓,大肆从信徒身上挫括钱财,中饱私囊。“被立王”吴扬明用所谓“圣经”里要奉献十分之一财产的说法.要求信徒“聚集财宝在天上”,以此诈骗信徒的钱财,骗得人民币数十万元;“主神教”头目刘家国及其主要骨干分子,以“奉献”、“消灾”、“将钱存人天国,待灾难降临时取用”等为名,大肆进行诈骗钱财的括动。他们在传教时散布:“灾难HF将降临,钱、粮放在家里不可靠,放到‘天国’才保险。钱、粮放到‘天国’后.一份捐献可得十倍回报。”受其影响,信徒纷纷“奉献”钱、粮,有的甚至将家产全部变卖,悉数交给“主神教”组织。据查,从1995年到1998年间,“主神教”组织共诈骗现金30多万元、粮食2万多公斤,还有大批金银首饰等,折合人民币批70多万元。
(二)巧立名目,聚敛财物
对邪教组织来说.组织越庞大,人数越多,其获取的经济利益就越大.因为其非法利益的直接来源就是人敦的信徒。邪教教主和骨干为吸引群众入教、捐献.扩充势力.诈骗钱财,就必须对教主不断神化.因为没有破神化的教主,一般信徒也就失去了信仰的依托,也就不愿不断地捐献。为了财源滚滚,就需不断地开展造神运动,神化教主。而邪教“教主”更是吹嘘自己神通广大,法力无边,无所不能,上能与神灵对话.下能洞察凡人心灵,有的干脆就以救世主和最高神或“神的化身”白居,只要“心诚则灵”地归顺了“神”、“主”、“师父”.则万事大吉,一切苦难烦恼皆除。除了在思想上效忠教主、绝对服从教主外.归顺的主要标志,就是以纳贡的钱物多少来衡量,还诡称“多奉献多得平安.多得神家恩典”。有的邪教组织规定人教者必须缴纳一定的“教费”、“赞助费”、“功德费”;有的要舍弃家业,全身心入教,如“天父的儿女”要求人教的信徒为“主”抛弃一切.在“家庭”中奉献出个人的一切;“法轮功”邪教组织鼓励练功者多多捐献到“学法”、“弘法”、“护法”“事业”的理由是:捐得越多,功德越圆满,越能得大法.提高层次。某邪教“教主”以要出书为名,向所有弟子发通知.公开他的弟子每人必须捐钱资助.在短短几个月内,聚敛现金达60多万元;“灵灵教”的一些骨干利用“说方言”、“解方盲”来骗取钱财;特别是利用信徒祛病消灾的善良愿望,利用巫医治病或传授巫术化、神鬼化的功法等,推销种种“护身符”、“信息物”,以怡病驱魔、强身健体等名目而骗取钱物是几乎所有邪教的伎俩。
(三)非法经营。狂敛财富
现代邪教组织的教主及骨干分子,大都深韵通过市场的运作方式,来疯狂为自己罪敛不义之财,并通过以经济为纽带来聚集教徒,笼络骨干,巩固势力。因此,或成立经济实体非法经营,或设立公司搞非法传铺,或内部营造一条龙的销售渠道,太规模地从信徒手中攫取钱财。如“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等宣传资料,除少世经由正规渠道发行外.都是由“法轮大法研究会”与非法商贩相勾结,采用非法包销、无雕发行等手段,通过“法轮功”内部组织系统兜售给各地学员、信众。李洪志为高价出售他的“法轮功”产品.宣称要想得“大法”.必须看他的书,买有他法身的书、音像制品、练功服、坐垫、画像、徽章、条幅等.以他名义出现的每一样东西,都有他的“法身”存在,并用“长功”、“圆满成佛”的廉价承诺.让信徒乖乖地掏钱井乐此不疲,从中牟取暴利。仅公安机关在山东、武溲破获的三起非法出版和销售“法轮功”类书籍、音像制品及其他物品的特大案件.涉及的非法经营额就高达1.6亿元,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李洪志从中获得了巨额的“稿费”、“著作权使用费”和“赞助费”,而其他骨干分子也占有了数额可观的钱财。邪教组织通过非法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但网罗了成员.扩大了组织,培养了骨干,而且也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捷径”,既可获大量门票收入,又可惜机大肆堆销“产品”牟取暴利。有的邪教组织甚至成立了基地.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扩张.宣称“先图经济.先打基础”。目前.在政府打击取缔的高压态势下,邪救组织已转人地下活动,苟延残喘。但其为获得活动经费.建立联络点掩护组织非法活动,暗中积蓄力量,有的邪教组织搞起了“以商养教”.甚至着手办企业,搞一些服务业、手工业经营活动等。
邪教在经济上的违法犯罪.还有非法出版、印刷、复制、销售出版物;偷逃国家税收:非法传销等等。
当然.邪教在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是其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一部分直接具体的表现形式,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认清邪救组织及其骨干分子的政治图谋。对邪教组织坚决取缔.对其犯罪话动依法严厉打击,是我国政府与邪教作斗争的基本政策。针对邪教涉及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查证核实其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理.是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重要措施。同时,揭站出邪教组织及其骨干分子对钱财的贪婪和盘剥信徒的事实,对那些受骗者、受害者看清邪教的真面目,从邪教中解脱出来对增强其他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作斗争的意识,防范邪教组织的滋生和发展蔓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