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可能触犯多种刑事罪名,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根据数额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最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最高处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